GB 10769-2025 英文版/翻译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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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6~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 术语和定义
2.1较大婴儿
6~12 月龄的人。
2.2 幼儿
12~36 月龄的人。
2.3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以一种或多种谷物(如大米、小麦、小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干物质占总干物质组成的 50%及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和/或其他食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适用于6~36月龄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辅助食品。
3 产品分类
展开剩余76%3.1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可用乳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或即食状态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3.2 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
添加了高蛋白质原料,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或即食状态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3.3 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
熟制后方可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4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幼儿的食用安全,满足婴幼儿的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不应使用蜂蜜。
4.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4.3基本的营养成分指标
产品中基本的营养成分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基本的营养成分指标
4.4母可选择的营养成分指标
除了 4,3规定的基本营养成分指标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添加或标签中标示含有表3中的一种或多种成分,其含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如果在产品中添加除4.3和表3之外的其他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表3 可选择营养成分指标
4.6其他指标
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其他指标
4.7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4.8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4.9微生物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29921的规定,其他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4.10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分别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及有关公告,4.10.14.10.2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分别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有关公告。
4.11 脲酶活性
以大豆或大豆制品作为蛋白来源的产品中脲酶活性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脲酶活性指标
5其他
5.1标签
5.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100 kJ)”含量的标示5.1.2 标签中应按 3.1~3.4的规定标明产品的类别名称,如“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等。
5.1.3 对 3.1 非即食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应在标签中标明“可用乳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或类似文字。
5.2包装
可以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二氧化碳和/或氨气作为包装介质。
发布于:北京市
